社會責任之規定

社會責任之規定
    1.童工
    1-1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爲。
    1-2若發現有童工,公司應該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傳達這些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它利益團體,幷且應該提供足够的支持來促使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兒童年齡爲止。
    1-3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兒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幷將其向員工及利益團體有效傳達.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措施來保證在上課時間內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1-4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可置兒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環境 中。
    2.强迫性勞動
    2-1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勞工的行爲,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納(押金)或存放身分證于公司。
    3.健康與安全
    3-1公司應該考慮到産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幷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2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級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幷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的規定。
    3-3公司應該保證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紀錄的健康與安全訓練,幷爲新進的和調職的員工重新進行培訓。
    3-4公司應該建立系統來偵查、防範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潜在威脅。
    3-5公司應該提供所有員工乾淨的厠所、可飲用的水,在適當的情形下,幷提供員工儲藏食物的衛生設備。
    3-6如果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的話,應該保證宿舍設備乾淨、安全,幷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4.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4-1公司應該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4-2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應該協助員工采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結社和談判的權利。
    4-3公司應該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幷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够接觸工會的會員。
    5.歧視
    5-1公司在雇用、薪酬、訓練機會、升遷、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關係的歧視行爲。
    5-2公司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
    5-3公司不可允許帶有强迫性、威脅性、淩辱性或剝削性的性行爲,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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